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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收到貨物稅退稅款,不屬於所得性質,在申報營所稅時,應根據列帳情形,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或當年度費用的減項,在列帳時應特別注意。
不少企業在添購電器或車輛時,會選擇具有節能標章、可退還貨物稅的節能商品。5月報稅季開跑,中區國稅局提醒,財政部過去函釋,貨物稅退稅屬購買貨物成本或費用減少,非屬所得性質,企業應將該貨物稅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減項。
國稅局解釋,若該貨物帳列為固定資產,並在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依減除後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如該貨物帳列為當年度費用,則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審慎檢視各項申報資料是否符合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正確報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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