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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送錢給誰差很大!送朋友10萬元沒事、送弟媳20萬元卻要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給特定親屬,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金額低於免稅額,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給特定親屬,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金額低於免稅額,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50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民眾以為生前把財產送出去,只要沒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就不會被課遺產稅,但其實不一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若將財產贈與給特定親屬,即使已申報贈與稅、且金額低於免稅額,仍可能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舉例來說,大華在2026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曾於2025年2月10日分別轉帳20萬元給弟媳婦小麗、10萬元給朋友文文,並已申報贈與稅。由於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當年度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因此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

不過,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若贈與對象是配偶、法定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的配偶,該筆贈與仍須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用這個案例來看,小麗雖然不是大華的直系親屬,但因小麗是大華弟弟的配偶,屬於民法規定繼承人的配偶,因此大華贈與小麗的20萬元,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至於文文因只是朋友,並非法定繼承人或其配偶,因此大華贈與文文的10萬元,則不需併入遺產總額。

國稅局也特別提醒,並非所有死亡前2年內的贈與,都一定會被併入遺產課稅,關鍵在於受贈人身分是否屬於法定規範的特定親屬範圍,而不是看對方最後是否真的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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