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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出租財產並收取押金,應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將不動產及機器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應於每月底依照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計算押金利息(不滿一個月者不計),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及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設備廠商甲公司2026年1月1日出租工程機具給建築業者乙公司,收取押金80萬元,當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的押金利息為1,150元,甲公司應於每月底開立銷售額1,095元及稅額55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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