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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理賠收入 仍須申報

本文共32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營利事業若因事故取得保險理賠款,千萬別以為只是「補回損失」就不用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取得理賠收入,原則上仍屬所得的一部分,應依法列帳並申報營所稅,若漏報不僅需補稅,還可能遭處罰。

國稅局說明,企業收到保險理賠款時,首先要釐清款項性質。若用來補償公司自身損失,例如火災、天災造成財產毀損所取得的理賠金,屬於企業收入,必須列帳申報;不能因為同時申報損失,就忽略將理賠收入併入計算,否則容易產生漏報問題。實務上常見錯誤,是企業只記得申報災害損失,卻忽略保險理賠收入。

另外,若理賠款是用於代為支付他人費用,例如員工職災醫療費或第三人賠償金,則應備妥和解書、收據等證明文件,依實際性質入帳。是否列為收入,須視實際交易內容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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