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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利息收入 當年度申報

本文共28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個人間借貸可能因財務考量等因素,選擇一次收取數年利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因債權債務關係,一次取得數年利息所得,應於實際取得年度併入該年度綜所稅辦理結算申報。

舉例來說,小婷(化名)2019年1月1日借款300萬元給阿文(化名),並在阿文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但阿文因私人財務問題,遲未支付小婷利息,直至2024年6月30日阿文賣掉不動產後,在同日償還小婷借貸本金300萬元與五年半的利息110萬元。

小婷於辦理2024年綜所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2024年利息所得10萬元,漏未申報過去四年利息所得合計1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稅額處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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