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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屋移轉 次期才課稅

本文共66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昨(2)日發布解釋令,自2025年期房屋稅開始,若原本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移轉他人後變成應稅,比照地價稅做法,自移轉日次期開始,才恢復課徵房屋稅。先前若已繳完稅,各地稅務機關將通知退稅。

財政部表示,2024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囤房稅2.0),並於2025年期房屋稅首次開徵。2.0新制將房屋稅從按月徵收改為按年徵收,並參考地價稅作法,明定房屋稅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基準日,當天房屋在誰名下,稅單就會發給誰,並負責繳納全年期房屋稅。

以即將在5月開徵的今年期房屋稅為例,納稅義務基準日為今年2月28日,課稅期間為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財政部昨日發布最新解釋令。官員解釋,房屋移轉後,依規定,新屋主在納稅基準日前取得房屋,就成為該年期納稅義務人,財政部過去曾函釋,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土地,在移轉所有權後變成應稅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日次期開始,恢復課徵地價稅。

由於房屋稅實施2.0新制後,與地價稅同樣採按年課徵且同為持有稅,課稅原則應一致,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減輕後手取得原為免徵房屋稅房屋的當年期租稅負擔。

舉例來說,民眾投標國產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房屋原先若無出租等收益情形,依規定免徵房屋稅,得標人若在2026年3月1日後完成買賣過戶,因為已經過了納稅基準日,原本就不用負擔2026年期的房屋稅,僅需從2027年期開始繳納。

若在當年2月28日前完成過戶,因為在納稅基準日前,過去規定需負擔2026年期房屋稅,新令上路後,可自次期開始變成應稅,即自2027年期起才恢復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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