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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禮券 要開發票

本文共33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禮券可分為「商品禮券」與「現金禮券」兩種,開立發票規定各有不同,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民眾持禮券消費也要留意是否應索取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若禮券上載明憑券可兌付一定數量商品名稱,屬於「商品禮券」,營業人在銷售商品禮券時,就應開立統一發票,日後消費者持券兌換商品時,商家不會再另行開立發票。

若禮券僅載明金額,消費者依券面金額兌購商品,則屬於「現金禮券」,商家在消費者兌購商品時,應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若民眾持百貨公司商家發行的蛋糕「商品禮券」兌換指定蛋糕,因發票在銷售禮券時已經開立,民眾兌換時不會再收到統一發票。但如果民眾使用「商品禮券」,並加價升級其他蛋糕時,商家仍要針對加價升級的差額部分開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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