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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傾銷稅回溯訂豁免條款 在比較期間 進口商涉案貨物進口量未達萬分之一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林家揚
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林家揚

本文共68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公告修正「辦理反傾銷稅回溯課徵之傾銷調查認定原則」,增訂豁免條款,若在比較期間,進口商涉案貨物進口量占總進口量未達萬分之一,可不用回溯課徵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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