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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屋都自住 才能重購抵稅

本文共36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不少換屋族會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規定,降低出售舊屋的房地合一稅負擔。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符合買新屋、賣舊屋的扣抵資格,除了新屋外,購屋當下舊屋也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能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抵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兩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19年4月取得舊屋,2020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新屋,但陳先生直到2021年2月才將戶籍遷至舊屋,並於2021年5月出售舊屋,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國稅局發現,陳先生在2020年3月取得新屋時,雖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舊屋,但卻未辦妥戶籍登記,認定不符重購退抵稅規定,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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