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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資損失 同年度扣抵

本文共4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國人近年頻繁向海外開發投資項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申報基本所得額,如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從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海外財產交易若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扣除數額以不超過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若同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超過所得,則不得與同年度其他類別(如營利、利息所得)的海外所得相抵,也不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扣除。另,損失及所得均須以實際成交價格與原始取得成本來計算損益,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才可扣除。

舉例來說,陳先生113年度處分海外有價證券,而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但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基本所得額。陳先生主張在前一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810萬元,經扣除後已無所得,因此未申報海外所得。由於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可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不能拿來抵次(113)年度以後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因此,經國稅局調整補徵113年度基本稅額40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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