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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申報營業稅展延至2月23日

本文共34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申報今年元月份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因適逢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為便利營業人及稅務代理人順利完成申報作業,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2月23日。營業稅法規定,經核准按月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應在次月15日前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北區國稅局指出,今年元月份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間,原本應為2月1日至15日止,因適逢農曆春節連假(2月14日至22日),依規定展延至2月23日。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如外銷貨物或相關勞務等情況,可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營業稅,同一年度內不得變更。國稅局呼籲,按月申報的營業人,應在2月23日前辦理營業稅申報並繳納稅款,若逾期報繳,將依規定按應納稅額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並按滯納稅額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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