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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超額 應列薪資所得

本文共350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提供員工在工作時間的飲食及膳食開支,無論是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應留意計算伙食費限額,超過限額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

國稅局指出,伙食費屬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按理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不過考量雇主業務便利及營業需要,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給予員工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最高以3,000元為限,可核實認定為伙食費,免視為薪資所得。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4年員工100人,採按月包伙方式實際提供職工膳食,伙食費支出共380萬元,依前述規定,甲公司計算可列報伙食費限額為360萬元(即100人×3,000元×12個月),超過限額的20萬元部分,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並申報扣免繳憑單。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伙食費時應注意限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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