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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產創研發投資抵減 有眉角

本文共57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鼓勵企業將資金投入研發,《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在適用這項租稅優惠時,若領有政府補助款,及研發衍生收入時,都要記得從支出金額中剔除,再計算可抵減額度。

投資抵減優惠主要是鼓勵企業提升自主研發能力,持續投入創新研發活動,依產創條例第10條規定,可針對當年度研發支出扣除政府補助款及研發單位產生之收入後金額,以1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或在該金額10%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二種方式擇一適用,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30%為限。

國稅局強調,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舉例來說,甲公司申報2023年營所稅時,扣除政府補助款2,000萬元後,列報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6,000萬元,並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所稅,可使用抵減稅額600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發現,研發成果是提供關係企業使用,甲公司並依照該研發支出成本及費用加成向關係企業收取研發收入9,200萬元,在計算研發支出金額可適用投資抵減時,應將研發收入自研發支出中減除,因此,核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為0元,可抵減稅額0元,後續也遭到國稅局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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