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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修法草案出爐 會計師:擬制遺產課稅原則的根本性改變

本文共105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22日預告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草案,資誠家族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表示,這是針對「擬制遺產」課稅原則的根本性改變,對於高資產家族而言,這次修法不僅是技術性調整,更是關乎財產移轉策略、稅負公平性及家族和諧的核心變革。

洪連盛分析,憲法法庭去年判決指出的核心問題,配偶死亡前兩年受贈財產(擬制遺產)併回課稅後,稅單對誰開、稅負怎麼分;計算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未將該筆擬制遺產計入,對配偶不公,而財政部去年7月28日發布的「處理原則」,是在法律修正前的「過渡性作業指引」,如今正式啟動修法,便是將這些過渡原則「法制化」,並解決根本性問題,最大的變革在於 「納稅義務人」的明確分離。

在修法之前,所有併入的遺產(包含擬制遺產)算出一個總稅額,原則上由「全體繼承人」(含受贈配偶)共同負擔,但修法後,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計算出「全案遺產稅額」後,稽徵機關必須按 「各受贈財產占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出屬於該筆贈與的應納稅額,並 「直接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發單課徵。

舉例來說,父親過世前2年贈與母親1億元,在父親過世時會併回遺產計算稅率,依照新法規定,這1億元所產生的遺產稅,稅單會直接開給母親,而不是由所有子女跟母親一起承擔,即使母親拋棄繼承,仍需要負擔稅負。

洪連盛指出,這徹底落實了 「財產歸誰,稅負就跟著誰」 的觀念,避免其他繼承人以自己繼承的財產為父親生前的贈與行為繳稅的不公平現象,及避免配偶因為拋棄繼承,而導致你的遺產遺產稅負無法徵收的窘境。

另外,在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計算「加回去」、給付「分開算」。他認為,這是另一項關鍵平衡修正,旨在更公平評價配偶對家庭的貢獻,這能增加可扣除的額度,對配偶更為有利。

依草案,未來在計算在計算配偶可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時,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將「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但草案條文也明確規定,繼承人實際要給付給生存配偶的差額財產,不得以該筆「已被視為遺產課過稅的受贈財產」來充抵。必須用其他遺產來給付。

以父親去世時有財產4,000萬,去世前2年贈與母親1,000萬,母親自身財產2,500萬為例。依照新法計算扣除額基數為5,000萬,而差額為扣除額基數減去母親自身財產後得一半,也就是1,250萬,較原本依舊法的750萬元增加。在給付義務上,繼承人仍需按民法規定,實際給付母親750萬的財產,且這750萬不能用那筆已贈與的1,000萬來付,必須從其他遺產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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