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notice-title img

填問卷抽禮券! 快填會員需求調查

僅需 3 分鐘,簡單點選您的興趣與偏好,讓我們為您打造專屬的閱讀體驗!


不再提醒
notice-title img

百萬房屋將進入繼承浪潮,一個殘酷卻真實的趨勢正在成形——繼承比努力更左右每個人的未來財富,影響已悄悄展開…


不再顯示

企業借款買非營業用房屋 未賣出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本文共326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購買房地,若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在該房屋、土地未出售時,房貸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以當期費用列支。

依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公司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若屬存貨、非供營業使用房地,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等到房屋、土地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投資開發為業,在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利息支出4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這筆利息支出是甲公司為購置供銷售用之房地,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帳列利息支出項下,但因該房地屬存貨性質,借款利息不得認列為當期費用,國稅局依規定將這筆利息支出400萬元轉列為遞延費用,補稅80萬元。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猜你喜歡

上一篇
年終獎金怎麼扣稅? 國稅局:單次逾9萬須預扣5%
下一篇
大 S 過世一年「信義豪宅還在名下」 地政士曝原因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前往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