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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受託人 月底須申報

本文共3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信託受託人無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元月底前都應辦理信託申報。

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在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規定,於每年元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廖老太太(化名)2025年將自有土地一筆、房屋一間信託給女兒,信託期間為2025年6月11日起至2045年6月10日止,共20年,廖老太太是信託行為的委託人及受益人(自益信託),其女兒為受託人,在2026年元月31日前(今年為例假日,因此順延至2月2日),應填具2025年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元月底前都應填具上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等辦理申報,若逾期未申報,可儘速向國稅局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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