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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醒

健保部分負擔 要報醫院收入

本文共25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全民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負責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應將民眾就醫繳納的健保部分負擔併入健保收入,正確申報個人綜所稅執行業務所得。

依規定,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應申報包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部分負擔)、掛號費收入與非屬健保收入。

國稅局舉例,陳先生(化名)為健保特約診所負責人,健保署開立2023年扣繳憑單給該診所,金額242萬元,但陳先生未將就醫民眾收取健保部分負擔金額26萬元申報計入健保收入,在申報當年度綜所稅時,構成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也依照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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