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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的武姓男子住的房屋和弟、妹持分,他和妹妹想以1800萬元賣給陳女,附加條件是讓武男住到「百年」。弟弟提告主張有權優先承購權,但法官查出,他未接受相同契約條件,未同意讓大哥住到百年,加上逾期未行使優先權,判原告弟弟敗訴,全案可上訴。
武姓弟弟提告主張,他的哥哥和妹妹今年1月9日和陳女簽約,要用1800萬元賣掉3人持分的房屋後,並在隔天寄未附買賣契約的存證信函,通知他15天內行使優先承買權。他在1月20日函覆願以相同價格買屋,並請2人提供買賣契約相關條件。
武姓弟弟說,1月23日他到地政士事務所閱覽契約,表示願以1200萬元買下兄、妹持分,約定2月9日簽約,但兄、妹竟在2月4日發存證信函,指他逾期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但他有發函指要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即形成以同樣條件為內容的買賣契約,雙方應訂立買賣契約,並在他付1200萬元時,把房子過戶給他。
武姓男子和妹妹答辯,弟弟在地政士事務所審閱契約後,僅表達行使優先承買權意思,但未明確接受出售後,需供武男瑞無償住到百年的契約附加條件。當天跟地政士說要在2月9日另行協議,但是弟弟未再聯繫。弟弟1月23日已審閱買賣契約,當日未行使優先承買權,也未在法定15天內行使,應視為放棄,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檢視雙方1月23日在地政士事務所的錄音光碟及譯文,原告有提及他和大哥從小就很不好,地政士問原告「你可以讓他(大哥)住到那個(百年後)?」陪同原告的友人回覆「不可能」,原告則說「我們會處理,一定要讓人住。」
地政士再提及「大哥還沒結婚,讓他住到那個(百年)後」,原告回覆「沒有啦,這不是重點」,友人則說「可是不能寫在條約裡面,這樣就變成強迫了,而且是不平等條約」、「這樣變成逼他養他哥的概念。」
法官另查出,原告2月7日寄存證信函給被告,僅記載已於1月23日當場表示願以1200萬元買屋。地政士則證稱,原告和友人1月23日來看買賣契約,原告說他不認同讓大哥住在那邊的條件,並說要再約2月9日再談,但當天原告沒有來。
法官指出,原告在地政士事務閱覽房屋買賣契約後,有關是否同意讓他的大哥繼續住,未有明確的意思表示,有意避重就輕。原告稱「我們會處理,一定要讓人住」,若是指提供其他住所,明顯悖離契約條款訂立意旨。
法官認為,原告1月23日同意部分,實際上僅有「價金條件」,這從2月7日寄出的存證信函記載可證明。原告雖約定2月9日前簽定買賣契約,但仍不願就附加條款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自難認原告有意依契約同樣條件行使優先承購權,且未在15日合法行使優先承購權,即視為放棄,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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