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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醫療單據有條件列扣 財部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範圍

民眾報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就醫診所為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該診所須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相關費用才能列舉扣除。聯合報系資料照
民眾報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就醫診所為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該診所須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相關費用才能列舉扣除。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8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民眾報稅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若就醫診所為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該診所須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相關費用才能列舉扣除。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有意申請的診所應把握時間,應在今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在申報綜所稅時,民眾常會利用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但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可以列舉扣除,納稅人如要列扣相關費用,記得要確認診所、醫院是否符合資格。

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今年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新增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都可以申請。

非健保醫療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規定
非健保醫療機構申請會計紀錄完備規定

放寬後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還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所、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此外原本規定,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這次也放寬申請適用條件,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同時,明定申請時程,從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也就是,今年度申請期限將於今年12月31日截止。

國稅局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三年內,均依法依照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可適用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

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這些機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充分保障民眾列報扣除額權利,創造業者及納稅義務人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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