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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符合條件 享自住優稅

本文共38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陸港澳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且居留地址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視同完成房籍登記,房屋稅及地價稅符合其他自住要件時,可申請自住優惠稅率。

房屋稅2.0在2024年7月1日上路,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要件,新增「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規定。

稅務局說明,現行房屋稅自住要件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房屋全國合計三戶內,無出租或供營業,及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於該屋完成戶籍登記,適用房屋稅率1.2%。如也符合全國僅持有依一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還可適用房屋稅率1%。

若為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等,只要居留地址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及地價稅,可視同完成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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