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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年2月開徵,提醒要辦理今年10月至12月進項憑證(如進貨發票)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務必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營業人(多為小商家),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進項憑證,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
如有不得扣抵的進項稅額,例如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貨物或勞務、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情況,或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進項憑證,則不可扣減查定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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