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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逐筆交易開發票 罰

本文共3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正確、並未漏開,但有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時,仍將依規定裁處。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各項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給買受人。也就是依規定,營業人原則上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

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交易金額合計未滿新台幣50元時,除非消費者要求,否則可免逐筆開立發票,但應在每日營業結束時,依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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