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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金貸與利息偏低 國稅局將直接核定調增課稅

本文共4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公司將資金借貸給股東或他人,卻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國稅局會依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的基準利率,直接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查核時發現,甲公司(化名)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3,000萬元,經查發現,這筆款項是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的短期融通資金,雙方以書面約定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資金貸與期間2023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的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了預支職工薪資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依照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國稅局在調整利息收入課稅時,並不會參照資金貸與時雙方約定的利息,調整之後,增加的利息收入課稅將由貸與公司負責,因此提醒企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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