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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關務署昨(18)日表示,廠商若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在海關裁罰處分核定前,廠商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三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在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符合裁倍表所列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說明,貨物在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經統計自2023年起至2025年10月止,約有近六成案件適用減輕裁罰倍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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