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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 記得註銷稅籍

本文共34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名下房屋若早已拆除,卻未向稅捐機關辦理註銷稅籍,仍可能收到房屋稅繳款書。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有民眾向稅局反映,多年前已拆除並出售土地房屋,卻又收到房屋稅單,這是因房屋稅新制上路後,免稅條件改變,加上舊房屋未註銷稅籍,系統仍視為名下持有,因此自動產生稅單。

財稅局說明, 2024年7月1日房屋稅新制實施前,只要是住家用房屋且現值在10萬元以下(各縣市依地方情況略有不同)即可免徵房屋稅;但修法生效日後,免稅資格限縮為「自然人持有且全國合計不超過三戶」者,若名下住家用房屋超過三戶,超出部分即恢復課徵房屋稅,這也是部分民眾明明房屋早已拆除,卻仍在名冊中出現的原因之一。

財稅局呼籲,房屋如已拆除、坍塌或不堪使用,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申報,經核准後即可自申報當月起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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