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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滯納金 不得列費用

本文共358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的罰鍰,包括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汙染及交通違規等,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同樣也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舉例說,A公司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是因違反營業稅法規定所處罰鍰,依所得稅法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

另B公司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將違反空汙法規定所處200萬元罰鍰列報其他損失,也遭國稅局查核發現,同樣不得列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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