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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列報廢損失 須備妥證明

本文共43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即將邁入歲末,許多企業正盤點存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若要報廢存貨,須依規定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等證明資料,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列報廢損失。

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在認定報廢損失時,須遵守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檢附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者外,應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的電子零件報廢損失300多萬元,公司主張這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但卻無法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當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同時也無法檢附證明文件,因此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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