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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公益團體 兩要件免稅

本文共345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的財產,受贈單位須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符合這兩項要件下,這筆財產才可不計入贈與總額。

不少民眾會捐贈公益團體或寺廟,但因多屬小額捐贈,普遍來說不會超過個人年度免稅額(目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但台北國稅局提醒,若當年對單一宗教慈善團體的捐贈金額較大,此時就須留意該寺廟是否有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否則可能衍生後續補徵贈與稅情形。

國稅局說明,個人捐贈公益、慈善、宗教團體,依遺贈稅法規定,受贈單位須為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且受贈時符合行政院訂定標準,包含捐贈人配偶及三親等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人數不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三分之一、並未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業務等,個人對其捐贈財產才可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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