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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 注意賣屋時機

本文共402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這幾年政府為了減輕租屋族壓力,推動房東釋出閒置房屋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投入社宅市場,不過,台中市稅務局提醒,房東若將房屋出租後立即出售,因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恐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10%優惠稅率,將被課以一般稅率,稅負差距可達數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公益出租人打算在出租期滿後出售房地,想適用土地增值稅的「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10%自用優惠稅率,必須符合未出租條件,也就是說,出售前須滿足「一年內未出租」或「五年內未出租」的要件。

舉例來說,若房東將房屋出租至2025年7月1日期滿,想在之後出售並享有自用住宅稅率優惠,必須等到2026年7月1日或2030年7月1日之後再出售,才能符合規定,若未滿期間即出售,即使該屋原本屬於公益出租用途,也不會被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無法享受10%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房東若有出售計畫,應事先評估租約期滿時間與稅務條件,避免因出售時機不當而喪失優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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