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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五種未實現損失 可抵稅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財政部。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3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企業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成本費用原則上必須是「已實現」支出,也就是確定發生且金額明確。不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依規定有五種例外情況,包含符條件的短期投資股票、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相關準備金、備抵呆帳、其他專案核准。

北區國稅局強調,列報損失是以「已實現」為大原則,特殊情況、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例外。國稅局舉例,像是企業因業務爭議進行訴訟或仲裁,尚未確定的賠償金屬於「未實現損失」,就不得列報,某公司若在年度結算申報時,把與國外客戶商業糾紛金額列為「其他損失」,但實際上公司仍在訴訟過程,尚未支付任何賠償,案件尚未確定,依規定,這類損失不得列報,就會被稅局剔除並補稅。

不過,營所稅查核準則也明定五項例外情形,即使是尚未實現,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減輕營所稅負擔。第一,符合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的短期投資有價證券,準用所得稅法第44條估價規定所產生的跌價損失,可依規定列報。第二是存貨跌價損失,企業若因市場價格下跌導致存貨價值降低,經合理估價後,可以列報跌價損失,以符合權責發生制;第三,職工退休金相關準備金,依規定提撥的職工退休準備金、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即使尚未實際支付給員工,也可列報為費用。

第四,備抵呆帳,若企業依查核準則提列的應收帳款呆帳準備,符合條件並具合理依據,可作為未實現費用列報;第五,法律或專案核准情形,若有其他法律特別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也能列報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強調,這五種情況都必須符合查核準則所規定的條件,若為其他未確定的支出、訴訟賠償、或估算性損失皆不得列入成本或費用,企業若違規列報,除需補稅外,還可能面臨罰鍰。

國稅局呼籲,企業應確實遵守「已實現」原則,並於申報前諮詢專業會計師或稅務機關,以避免因誤列損失而影響財務與稅務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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