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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贈與 要繳綜所稅

本文共38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贈送包括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等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時,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的個人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不少企業在年終結算時,因營運良好而獲利,常會購買車輛等高單價禮品贈與員工。高雄國稅局解釋,依遺贈稅法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行為,並非贈與稅課徵範圍。但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並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應以受贈時該財產的時價為所得額,申報為受贈年度的「其他所得」,來課徵綜所稅。

舉例來說,A公司今年9月贈與高階主管林先生(化名)一輛高級房車,時價350萬元。A公司應依所得稅法規定,在明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林先生,由林先生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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