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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贈禮支出 不可抵稅

本文共3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中秋節將至,企業常會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慰勞員工。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三節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的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範疇,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每逢過節之前,國稅局常接獲會計人員或民眾電話詢問,企業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可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在春節、端午節、中秋等節慶日,或是相關喜慶祝賀所採購的禮品,都屬於餽贈性質支出,因此取得的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範疇,依營業稅法規定,這筆進項稅額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萬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甲公司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規定,除需補徵稅額,還必須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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