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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即時報導
中秋節將至,不少公司會採購月餅、禮盒致贈客戶或員工,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這類「餽贈性質」的支出,雖然能取得發票,但依《營業稅法》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若誤報,除了要補稅,還可能挨罰。
國稅局說明,像是公司逢節慶購買禮品送往來客戶或獎勵員工,性質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非推展業務必要支出,因此不能當作進項稅額來抵扣,營業人辦理營業稅申報時務必注意,否則將面臨補稅與處罰。
舉例來說,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盒月餅,每盒售價1,050元,取得發票載明進貨金額10萬元、進項稅額5,000元,但甲公司錯誤將該5,000元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形同虛報,違反《營業稅法》規定,不僅要補稅,還須依第51條規定受罰。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除了年節禮品外,像是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紀念品給股東,也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其進項稅額同樣不得扣抵。如果營業人已經誤報扣抵,應盡快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日後查獲被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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