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375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若因私人借貸關係而收取利息,該筆金額依法屬《所得稅法》規定「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所稅,若未據實申報,經查獲後將補稅並加罰,勿心存僥倖。
舉例來說,阿文與小朱(化名)為好友,小朱因投資失利急需資金,故向阿文借1,000萬元,雙方簽訂借貸契約,約定年息5%,小朱在2023年實際支付利息50萬元給阿文,阿文辦理當年度綜所稅申報時,並未將這筆利息列為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依法補稅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指出,利息所得範圍不限銀行存款所生利息,只要是個人從他人收取資金報酬,包括親友借貸或其他形式的債權關係,都屬應稅範疇,近年民間借貸頻繁,許多民眾未注意申報義務,容易違法而不自知。國稅局提醒,若有漏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被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向所轄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