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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自2018年起免課營所稅,但其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依規定併入其個人綜所稅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仍應辦理營所稅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營所稅,而是將屬所得稅法規定的營利所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所稅。
若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就無須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規定課徵綜所稅。
舉例來說,林先生(化名)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A商號2023年營所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250萬餘元,經國稅局依申報數核定,但林先生辦理當年度個人綜所稅申報時,漏未將取自A商號的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國稅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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