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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租稅協定 及早申請

本文共26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企業如果有境外收入,卻未依規定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可能導致雙重課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這樣的疏忽並不少見,企業務必留意規定細節並及早申請,以保障自身權益。

根據規定,企業若已在海外繳納所得稅,在不超過限額情況下,可向台灣稅局申報抵減,若該收入來自與台灣有簽署「租稅協定」國家,就應先依協定向當地申請減免,否則即使已繳稅,也不能在我國申報抵減。

舉例來說,台灣甲公司向泰國客戶提供服務,在泰國繳納75萬元稅款,按台泰租稅協定,這筆收入應由台灣課稅,在泰國免稅,但甲公司未申請免稅,導致多繳境外所得稅75萬元,不能抵減台灣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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