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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法拍屋 須繳納契稅

本文共38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民眾若參與法院拍賣購得房屋或土地,取得法院的「權利移轉證書」後,須在30日內向所在地稅捐機關申報契稅,否則將面臨加徵怠報金的處罰,至於土地部分則不必自行申報土地增值稅,可直接辦理過戶登記。

依《契稅條例》規定,民眾透過法院標得不動產屬於買賣行為,應依法繳納契稅,拍定人(即中標者)為納稅義務人,應自領得法院開立的權利移轉證書起30日內,備妥文件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若超過期限未申報,每逾三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不超過應納稅額,且以1萬5,000元為上限。舉例來說,若拍得房屋應繳契稅1萬元,逾期六日未報,就會被加徵最多200元的怠報金。

至於透過法院標得的土地,則免去土地增值稅申報手續。稅務局解釋,原因在於,法院會直接從拍定人繳納的價款中代為扣繳土地增值稅,並由原所有權人負擔,拍定人僅需將權利移轉證書送交地方稅務機關,查明是否有未繳工程受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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