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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函釋,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免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不過應以給付融資利息者為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時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繳納,且應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公司詢問,公司非屬金融業,若是在給付給同業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利息時,是否應該取得對方公司所開立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解釋,許多公司都誤以為在支付利息給出款公司時候,都要取得對方發票或收據作為利息憑證,但財政部曾發布解釋函令,針對「非金融業」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的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但借款人須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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