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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賣地 精算應稅所得

本文共38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企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土地時,應正確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先以土地銷售收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及損失後,再土地漲價總數額,算出應稅所得額,若有未能扣除的土增稅,也可列為成本費用。

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可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時,須使用政府公告土地現值,否則可能導致誤差。

例如,甲公司2024年12月1日出售在2021年10月1日購入的土地,售價1,800萬元,購地成本1,400萬元,費用10萬元,並已繳納土增稅80萬元,在申報2024年營所稅時誤以自行申報成交金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0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為0。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應依公告土地現值1,500萬元計算,正確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應為100萬元(1,500萬-1,400萬),遠低於自行申報數字,扣除後仍有土地交易所得額需課稅,加上未扣除部分的土增稅,重新核定補徵80.5萬元房地合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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