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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取得停車場證 享優稅

本文共42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屏東財稅局提醒,依《停車場法》規定,若土地已取得停車場登記證,或依《都市計畫法》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地主可申請按千分之10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財稅局表示,若依停車場法規定設置的「臨時路外停車場」,就不符合優惠稅率適用範圍,因此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換言之,只有依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符合供公共使用條件的停車場用地,才能享有千分之10的優惠稅率。

舉例來說,王先生利用閒置空地,依規定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並向稅務機關詢問是否可適用特別稅率,但財稅局回應,臨時路外停車場不在行政院核定範圍內,無法適用千分之10特別稅率,仍須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停車場用地,若未依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仍將恢復適用一般用地稅率。

財稅局提醒,已適用特別稅率的私有土地,如停車場登記證核准設置年限屆滿,應重新申請換發新證,並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能繼續適用特別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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