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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重建可享有房屋稅減免,減半徵收期間最長可達12年,不過地方財稅局提醒,民眾仍應留意重建完成後,所有權如果再轉移,可能會影響租稅優惠適用,提醒民眾留意相關規定。
台南市政府財稅局表示,有民眾向財稅局詢問,名下透天厝已經主管機關核准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老條例)重建計畫,未來若建築物完成重建後,是否可享有房屋稅優惠。
財稅局表示,依據危老條例規定,若自然人、法人在2027年5月11日前申請危老重建計畫,並在建築物重建完成後取得使用執照,需由起造人(通常是建商)備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方稅所屬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才能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的優惠措施。
財稅局表示,依規定,若重建前合法建築物的所有權人為自然人,且持有重建後的建築物,在重建完成後兩年內未進行移轉,則該所有權人可再享有最長十年房屋稅減半徵收優惠。
換句話說,加上重建完成後原享有的兩年房屋稅減半優惠期間,重建後建築物房屋稅最長可減徵12年。
地價稅方面,財稅局表示,在重建期間,因土地無法使用,地價稅免徵,但重建期限應依建築期限完成,如果重建期程延宕,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將取消免徵地價稅優惠。
財稅局指出,建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時,應核定重建房屋的建築期限,如未依規定展期或已超過展期期限仍未完工等情形,建照將自展期期限屆滿日起失去效力,屆時建管機關將以書面通知稅捐機關,依規定課徵地價稅。
另外常見的錯誤則是所有權轉移,財稅局說明,在重建後兩年內,地價稅、房屋稅均享減半徵收,且兩年過後,只要十年內所有權人均未轉移,仍可繼續享有房屋稅減半的租稅優惠;但若轉移給第三人,將取消優惠。
舉例來說,王先生是重建前的房屋所有人,重建後兩年內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只要未移轉所有權,理應在重建後三至12年內繼續享有減半優惠。但陳先生在重建後第四年將房屋贈與給女兒,因所有權轉移,女兒將無法適用房屋稅減半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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