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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股利優稅 可預先申請

本文共340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股利及利息所得,可在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在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稅率辦理扣繳,免除事後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建議外資可在2月底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預先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中的上限稅率,即可享有優惠;國稅局表示,財政部2019年曾發布解釋令,針對屬基金及信託型態的外國機構投資人,可提出敘明該基金或信託為案關所得受益所有人的自我聲明,不必檢具受益人名冊等文件,相關申請流程已經簡化。

至於申請時程,國稅局指出,國內公司可按季或按半年發放股利,為利外國機構投資人在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預先核准適用協定優惠,建議外國機構投資人可在2月底前遞送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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