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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稅務局詢問,日前購買相鄰房屋打通使用,兩棟房屋分別登記在自己與妻子名下,且戶籍僅設於其中一處,兩棟房屋是否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台中地方稅務局表示,若相鄰房屋為夫妻共同持有,且確實打通使用,即使新購房屋未再遷入戶籍,經申請並通過實地勘查後,仍可合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必須滿足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籍於該土地上的房屋,否則原則上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
財政部解釋,若相鄰兩房的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分別登記為夫妻所有,且確實打通合併使用,則可視為同一自用住宅,因此新購房屋無須遷入戶籍,只要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派員實地查證後,即可適用優惠稅率。
稅務局提醒,符合條件民眾應及早申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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