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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公設地 列扣基準不變

本文共309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若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節稅。財政部近日公告去年度捐贈公設保留地計算基準,若民眾未提出實際取得成本憑證,仍以捐贈時公告土地現值的16%計算,計算基準與往年維持不變。

民間土地若依《都市計畫法》被指定為公設保留地,或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這類土地實際上用途受到限制,價值也可能貶損,若地主不想繼續閒置,也可選擇將這塊地捐贈給政府,在申報綜所稅時若採用列舉扣除額,將可達到節稅效果。

財政部表示,若地主有保留原始購地契約、實際成本單據等,可主張原始購置價格,申報價值將可作為捐贈額度,列報為綜所稅列舉扣除額。

不過若無法主張原始取得成本,也可依財政部每年部頒標準來認定土地價值、換算扣除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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