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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 2月底持有人繳納

本文共51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房屋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依照當日的房屋稅籍資料核定納稅人,簡言之,民眾在2月最後一天取得房屋、完成過戶,就要負責繳納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一整年的房屋稅。

舉例來說,張太太2025年2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A屋,則依規定,2025年2月28日該屋已歸張太太所有,因此2025年期房屋稅(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全年房屋稅,應由張太太負責繳納。

實務上,買賣雙方可能會說好,雙方按持有比率負擔房屋稅,或直接由一方負擔,但這屬於私人間契約,對於地稅局而言,稅單仍會發給納稅基準日當天仍持有房屋的民眾。

地稅局指出,2025年5月開徵的房屋稅將首次適用「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囤房稅2.0),民眾應特別注意,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三戶以內的房屋,須「設戶籍」才能續享自住房屋稅率,否則將按非自住住家用差別稅率課徵,最高可能觸及4.8%。

稅務局說明,新制自住房屋增訂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一人須於該屋設立戶籍才能享自住房屋稅率,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針對原已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的房屋但未辦理戶籍登記者,陸續寄發輔導通知,提醒務必於3月24日前辦妥戶籍登記,以免影響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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