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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外銷特別交際費 兩要件

本文共32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為鼓勵企業擴展外銷業務,政府允許經營外銷的營利事業依規定額外列報特別交際應酬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相關費用時,需注意是否符合兩大必要條件,包括實際發生外銷事實、取得外匯收入,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並取得外匯收入,除可列支一般交際費外,還可額外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報特別交際費,但必須符合條件。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中,依其外銷收入1億元的2%,列支特別交際費200萬元,不過稽徵機關查核後發現,該公司所申報的1億元外銷收入中,有4,000萬元的銷售對象為科學園區內的營利事業,雖然完成報關手續,但未實際取得外匯收入,因此不符合列支特別交際費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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