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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昨(4)日發布解釋令,受控外國企業(CFC)股權信託者,受託人可先以CFC自結盈餘數為準,來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等到CFC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再於期限內更正申報。
財政部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信託行為的受託人應在每年元月底前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今年元月適逢農曆春節,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
財政部說明,實務上受託人因CFC編製財務報表及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作業時程較長,可能無法在信託所得申報期間屆滿前取得相關文據。
因此財政部發布解釋令,受託人可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先辦理信託所得申報;等到CFC財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稽徵機關確認後的金額,若與自結盈餘數不同時,受託人應在孳息受益人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檢附相關文件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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