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694字
財政部於4日發布新解釋令,針對境外受託人管理的CFC(控制外國公司)股權信託,允許受託人可依CFC財務報表的自結盈餘數,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並且對於以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稽徵機關確認的盈餘數進行更正申報,並免於處罰。
根據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的說明,受託人在辦理信託所得申報時,需將CFC當年度盈餘計算為孳息受益人或委託人的投資收益或營利所得,這些資料應在每年一月底前提交至稽徵機關,並且需要依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如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所得額及扣繳稅額等,CFC的財務報表需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提供其他文據證明其真實性並經稽徵機關確認。
然而,考量到CFC財務報表編製及會計師查核簽證的時間需求,財政部在新解釋令中補充規定,受託人在每年一月底前,得先以CFC財務報表自結盈餘數為準,辦理信託所得申報。若之後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稽徵機關確認的金額與自結盈餘數有所不同,受託人應在5月底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結束前,辦理信託所得更正申報,並通知受益人更新後的CFC營利所得或投資收益資料。
洪連盛強調,境外受託人若需要,可委託境內個人或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等作為代理人,負責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及相關事宜。根據民法規定,代理人在其權限範圍內所為的意思表示,將直接對本人產生效力。因此,若境內代理人未依期限或未如實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則將依所得稅法規定對境外受託人進行處罰。
洪連盛說,這項新規對於境外受託人的信託所得申報提供了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時間安排上提供了緩衝期,然而,受託人仍需謹慎處理信託所得的申報,並確保按照規定完成各項申報程序,避免未來的法律風險。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