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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提供娛樂設施 要稅

本文共31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桃園市稅務局表示,旅館、民宿等旅宿業者,原則上不需要課徵娛樂稅,但如果在營業場所中提供娛樂設施,即使是免費提供旅客使用,仍要依法課徵娛樂稅。

桃園市稅務局指出,旅館、民宿、露營等旅宿業,不屬於娛樂稅課徵範圍,業者無須辦理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不過業者若在營業場所內提供娛樂設施,如KTV、投幣式投籃機、彈珠台或虛擬實境(VR)體驗遊戲等,即使這些設施是免費提供,只要供入住或休憩旅客使用,都需依法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指出,娛樂設施的提供者就是娛樂稅代徵人,負責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若旅宿業者在開業前未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完成相關手續,將面臨處罰。

據《娛樂稅法》規定,未依規定辦理者,稅務機關可處1.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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