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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7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若因國外被投資事業的減資、合併、破產或清算而產生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若符合特定條件,可免經駐外單位驗證,以簡化流程並降低企業稅務負擔,但不適用於中國大陸的被投資事業,其相關證明仍須經海基會或海協會驗證。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三類文件若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稅務機關核發,或經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即可免去駐外驗證程序,第一,國外主管機關核發的相關證明文件;第二,當地稅務機關核發的所得稅申報文件;第三,經所在地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林巨峯說明,國外投資損失認列之證明文件,如已由當地國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後發給,已具一定程度之證明效果,再加上駐外館處僅係核驗國外私文書形式上是否存在,並無實質審查,因此財政部基於稅政簡化及減少納稅依從成本,符合條件的證明文件不須再由我國駐外單位之文書驗證程序。
林巨峯提醒,適用範圍不含被投資事業位於中國大陸地區者,所以認列中國大陸地區的投資損失,相關證明文件仍須經過海基會、海協會等機構或團體的驗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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